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叁)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或恶意贬损、诬告他人。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一)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摘自《9I果冻制作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晋卫健党字〔2024〕14号)